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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5 与①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之处 相关的结果,耗时64 ms
以下条款引自中国近代四个不平等条约,按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为()
①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之处
,并独有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②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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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嗣后全行废除。A. ①②
①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人民概不准在界内居住。②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上海等五处港口。③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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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先后排序为 A.①②
“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人民概不准在界内居住。”“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这些条款出自()A.《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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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条约第七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据此判断,下列与此条约相关的史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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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该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完
“第七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人民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该条款出自于()A.《南京条约》B.《瑷珲条约》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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