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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
狱讼听断之事
,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材料所指的官职是A.御史大夫B.刺史C.通判D.按察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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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职官志》载:宋代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被视为“州郡最要之任”,“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
狱讼听断之事
,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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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方行政权和垂直监察权
宋代通判“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
狱讼听断之事
,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通判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由此可见,通判A.单独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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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某一官职的职能是“凡兵民、钱谷……
狱讼听断之事
,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签字署名)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检举揭发)以闻”。该官职是A.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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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通判“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
狱讼听断之事
,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由此可见,通判()A.单独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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