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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题目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______。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