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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茸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入民法院于2007年

题目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茸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入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盼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入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 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清时,负债总额为11 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③应付账款8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5年9月I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6年8月I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7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7年8月i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3)2006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07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6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4)对于甲公司隐匿23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

(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8)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审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
(2)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4)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
(5)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入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6 000万元(5 600+230+90+80)。清偿顺序如下:
①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520万元的厂+房拍卖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清偿500万元;480万元的机器设备拍卖价款先清偿丙公司180万元.其余的300万元清偿中国建设银行(不足的100万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②支付破产费用50万元、共益债务150万元
③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
④支付税款220万元
⑤剩余的4 420万元支付普通破产债权9 710万元。
(8)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91.04万元。计算公式:4 420÷9710×200=91.04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5 600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负债总额(11 000万元)

+管理人追回的财产(400万元)
其中:撤销权90万元
出资不实80万元
无效行为230万元

=破产财产6 000万元(5 600+400)

一有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的部分(980万元)

-担保物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给债权人的部分(980万元)
其中:工商银行500万元
建设银行300万元
丙公司180万元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200)
-职工债权(180万元)
-社会保险费用、税款(220万元)

其中:工商银行500万元
建设银行300万元
丙公司180万元
-职工债权(180万元)
-社会保险费用税款(220)

 

一可以支付普通债权的财产4 420万元(6 000-980-200-180-220)

普通破产债权9 710万元(11 000-980-180=22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