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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人在A市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查账征收管理。2009年2月份聘请注

题目

某个人在A市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查账征收管理。2009年2月份聘请注册税务师代理企业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注册税务师审核企业的资料如下:

(1) 企业自行申报取得销售产品收入640万元,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50万元;

(2) 结转的销售产品成本45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5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5万元,广告费 8万元,业务宣传费7万元,缴纳的印花税0.40万元、房产税0.6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含向红十字事业捐款6万元,税款滞纳金1万元);

(3) 应缴纳的增值税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0.14万元、教育费附加0.06万元;

(4) 拥有员工7人(其中含投资者1人),全年计入各项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36800元 (投资者每月工资为3000元,2名管理员工每月工资2200元,4名普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并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提福利费19152元,当年并未发生福利费支出。

(5) 8月份购进小汽车一辆,用于企业的业务洽谈及接送投资者女儿上学使用,汽车价款11.70万元,支付的车辆购置税1万元,车辆牌照等费用8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企业应负担的养路费978元。企业将儿70万元计入了“固定资产”科目,其他计入了“管理费用”中核算。并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税法规定计提了折旧。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准予扣除折旧额为根据标准计算的折旧额的60%。(税法规定汽车折旧年限4年)

(6) 9月份,投资者在龙门大酒店招待家人发生餐费共计2万元,已经计入了“管理费用一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核算。

(7) 购进生产设备一台,支付买价和安装费共计 10万元(其中支付给个人的安装劳务费0.50万元,按照安装协议,支付给个人的安装劳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个人独资企业代为负担,个人独资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800元,计入了“税后列支费用”中);

(8) 12月木,企业根据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金5万元。

(9) 12月末,给每位员工(包括业主),发放年终一次性不含税奖金1万元,计入了“管理费用”中核算,以现金支付。

(10)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符合税前扣除标准。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顺序分析投资者存在的纳税问题;并计算企业2008年度应补缴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元为单位,整数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 ① 根据个人所得税中的规定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该企业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50万元应做纳税调减。 ② 企业经营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应当按税法规定在标准以内扣除;企业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在税前不得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③ 企业发生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可以据实扣除。 ④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计提的福利费未实际发生不得在税前扣除。 ⑤ 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中分期在税前扣除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的需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家庭生活公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所以企业发生的汽车折旧费用只能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 60%在税前扣除。 ⑥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准许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招待投资者家人的招待费用税前不得扣除。 ⑦ 企业代付个人劳务费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不含税收入的公式进行计算所以企业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误。 ⑧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应当纳税调增。 ⑨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奖金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不含税一次性奖金要换算为含税奖金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 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① 购进生产设备支付个人劳务费5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5000×(1-20%)]÷[1-20%×(1-20%)] =4761.90(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4761.90×20%=952.38(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52.38-800=152.38(元) ② 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管理人员(1人)应代扣代缴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0000÷12=833.33(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25)÷(1-10%) =11083.33(元) 11083.33÷12=923.61(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11083.33×10%-25 =1083.33(元) 一般员工(1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0000-(2000-1000)]÷12=75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1000-25)÷(1-10%) =9972.22(元) 9972.22÷12=831.02(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972.12×10%-25=972.22(元) 应补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1083.33×2+972.22×4=6055.54(元) (3)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① 企业的会计利润 =640+2.50-450-150-0.14-0.06-30 =12.30(万元)=123000(元) ② 纳税调增额264722.5元其中: A.业务招待费超标118000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15万元其中2万元属于生产经营费用与投资者家庭费用无法划分的所以2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剩余13万元作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比较。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40×5‰=3.20(万元)=32000(元)>130000×60%=78000(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32000元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 =150000-32000=118000(元) B.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 =80000+70000=150000(元)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 =640×15%=96(万元)=960000(元)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未超标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C.税款滞纳金税前不得扣除应纳税调增10000元。 D.投资者个人的工资、奖金税前不得扣除所以应纳税调增=0.3×12+1=4.60(万元)=46000(元) E.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从业人员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F.职工福利费纳税调增额19152元。 G.外购汽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570.5万元。 企业计提的汽车折旧 =11.70÷4÷12×4=0.975(万元) =9750(元) 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11.70+1+0.80=13.50(万元) =135000(元) 税前准予扣除的汽车折旧 =13.5÷4÷12×4×60%=0.675(万元) =6750(元) 应计入“固定资产”中误计入费用中的金额 =1+0.80=1.80(万元) =18000(元) 2009年度的养路费不得在2008年度扣除的费用 =978÷12×7=570.50(元) 外购汽车业务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9750-6750)+18000+570.50 =21570.5(元) H.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税前不得扣除应纳税调增50000元。 ③ 纳税调减额48200元其中: A.取得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5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B.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投资者费用扣除额 =1600×2+2000×10=23200(元) ④ 应纳税所得额 =123000+264722.5-48200 =339522.5(元) ⑤ 应纳个人所得税 =339522.5×35%-6750 =112082.875(元) ⑥ 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2.38+6055.54=6207.92(元)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 =112082.875(元)
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 ① 根据个人所得税中的规定,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该企业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50万元,应做纳税调减。 ② 企业经营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应当按税法规定在标准以内扣除;企业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在税前不得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③ 企业发生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可以据实扣除。 ④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计提的福利费未实际发生不得在税前扣除。 ⑤ 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中分期在税前扣除,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的,需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家庭生活公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所以企业发生的汽车折旧费用,只能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 60%在税前扣除。 ⑥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准许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招待投资者家人的招待费用,税前不得扣除。 ⑦ 企业代付个人劳务费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不含税收入的公式进行计算,所以,企业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误。 ⑧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应当纳税调增。 ⑨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奖金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不含税一次性奖金,要换算为含税奖金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 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① 购进生产设备,支付个人劳务费5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5000×(1-20%)]÷[1-20%×(1-20%)] =4761.90(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4761.90×20%=952.38(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52.38-800=152.38(元) ② 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管理人员(1人)应代扣代缴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0000÷12=833.33(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25)÷(1-10%) =11083.33(元) 11083.33÷12=923.61(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11083.33×10%-25 =1083.33(元) 一般员工(1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0000-(2000-1000)]÷12=75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1000-25)÷(1-10%) =9972.22(元) 9972.22÷12=831.02(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972.12×10%-25=972.22(元) 应补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1083.33×2+972.22×4=6055.54(元) (3)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① 企业的会计利润 =640+2.50-450-150-0.14-0.06-30 =12.30(万元)=123000(元) ② 纳税调增额264722.5元,其中: A.业务招待费超标118000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15万元,其中2万元属于生产经营费用与投资者家庭费用无法划分的,所以2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剩余13万元作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比较。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40×5‰=3.20(万元)=32000(元)>130000×60%=78000(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32000元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 =150000-32000=118000(元) B.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 =80000+70000=150000(元)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 =640×15%=96(万元)=960000(元)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未超标,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C.税款滞纳金税前不得扣除,应纳税调增10000元。 D.投资者个人的工资、奖金税前不得扣除,所以应纳税调增=0.3×12+1=4.60(万元)=46000(元) E.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从业人员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F.职工福利费纳税调增额19152元。 G.外购汽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570.5万元。 企业计提的汽车折旧 =11.70÷4÷12×4=0.975(万元) =9750(元) 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11.70+1+0.80=13.50(万元) =135000(元) 税前准予扣除的汽车折旧 =13.5÷4÷12×4×60%=0.675(万元) =6750(元) 应计入“固定资产”中误计入费用中的金额 =1+0.80=1.80(万元) =18000(元) 2009年度的养路费不得在2008年度扣除的费用 =978÷12×7=570.50(元) 外购汽车业务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9750-6750)+18000+570.50 =21570.5(元) H.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税前不得扣除,应纳税调增50000元。 ③ 纳税调减额48200元,其中: A.取得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5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B.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投资者费用扣除额 =1600×2+2000×10=23200(元) ④ 应纳税所得额 =123000+264722.5-48200 =339522.5(元) ⑤ 应纳个人所得税 =339522.5×35%-6750 =112082.875(元) ⑥ 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2.38+6055.54=6207.92(元)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 =112082.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