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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第二次飞跃的伟大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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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第二次飞跃的伟大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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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和1997年可称为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力倡导法治之年.1996年2月,江泽民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法制讲座,江泽民同志在会后的讲话中指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十五大报告的第西部分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在第六部分再次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表明,“法治”终于被全党所确认,在社会主义社会被视为“天经地义”.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最终走出“人治社会主义”阶段而达于“法治社会主义”阶段,从而实现了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划时代的飞跃.
由于复杂的原因,人们长期以来侧重从经济方面去认识社会主义,将计划经济看作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将市场经济让给资本主义独占.结果使社会主义的路越走越窄.邓小平同志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大无畏气概,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精神,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科学态度,冲破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大胆提出了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实现了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走向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属性认识的飞跃.
从人治社会主义到法治社会主义的飞跃是人们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这是人们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属性认识的飞跃.长期以来,人们将人治与社会主义相联系,将法治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利.在1957年的反右斗争中,将发挥法的作用(还谈不上法治)的思想批为“以法抗党”.以后,法的作用日益削弱.直至发生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以后,人们从“文革”的亲身经历中体验到了法的作用的重要性,因而开展了法治人治问题的大讨论,可谓盛况空前.可是由于沉重的历史十字架,“社会主义与法治不相容”的观念仍然占上风.在那场争论中,只有少数人主张法治,大部分人主张“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治”、“法治人治不科学应当取消”、“法治人治应当结合”,后三者实质上都主张人治.社会主义人治论直接将人治作为社会主义的特征,“取消论”和“结合论”则从否定法治人治的差异入手否定法治.遗憾的是,这场讨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深入进行下去,当时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在其后的10多年中,虽然我国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上——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司法组织的健全与加强——取得了长足进展,虽然仍有部分学者对法治孜孜以求,但是主流观念仍然或明或暗地主张人治反对法治.人们或是以“法制”取代“法治”,或是侧重法治的姓资姓社的区别反对法治有其普适性内容.事实上,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均起源于古希腊,而断断续续地延续光大于现代,成为世界性的文化.法治有其时空特性,更有其超越时空的普适内容.正是法治的普适内容成为法治的灵魂,反对法治的普适内容实即排斥法治.任何一个大型社会均有法律制度,尽管有时法律制度的实效很差,在有法律制度的社会里均有一个法律制度的方略或精神的选择问题——法治的法律制度还是人治的法律制度(无此思考能力的法律制度实质上均为人治的法律制度).凡是法治的法律制度都较人治法律制度对人的权利更为尊重,对人的自由实现方面有较多的注重.
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发展的,对社会主义认识的飞跃无疑将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如果说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飞跃将使社会主义在经济上最终站稳脚跟的话,那么,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开辟全新的广阔道路.
马克思主义是围绕人的自由与解放展开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多现人的自由与解放,我们所设计的一切者只是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长期以来,人们往往颠倒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将手段当作神来崇拜,而忘却了目的本身.社会主义的法律应当是人的解放的形式即应当是法治的良法.一切实存的法律都应当接受应然法律的评价和检验.法治观念的确立、法治被看作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事,将使我们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工作中始终保持明晰的正当目标.
法治社会主义观的确立将为我们解决权力高度集中这一经年积弊、防止腐败提供新的思路:从法律制度本身的精神和结构中去探求建立权力制约平衡机制的方略、从法治社会中去寻找反腐败力量的永不枯竭的源头活水.
由于复杂的原因,人们长期以来侧重从经济方面去认识社会主义,将计划经济看作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将市场经济让给资本主义独占.结果使社会主义的路越走越窄.邓小平同志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大无畏气概,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精神,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科学态度,冲破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大胆提出了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实现了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走向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属性认识的飞跃.
从人治社会主义到法治社会主义的飞跃是人们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这是人们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属性认识的飞跃.长期以来,人们将人治与社会主义相联系,将法治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利.在1957年的反右斗争中,将发挥法的作用(还谈不上法治)的思想批为“以法抗党”.以后,法的作用日益削弱.直至发生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以后,人们从“文革”的亲身经历中体验到了法的作用的重要性,因而开展了法治人治问题的大讨论,可谓盛况空前.可是由于沉重的历史十字架,“社会主义与法治不相容”的观念仍然占上风.在那场争论中,只有少数人主张法治,大部分人主张“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治”、“法治人治不科学应当取消”、“法治人治应当结合”,后三者实质上都主张人治.社会主义人治论直接将人治作为社会主义的特征,“取消论”和“结合论”则从否定法治人治的差异入手否定法治.遗憾的是,这场讨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深入进行下去,当时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在其后的10多年中,虽然我国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上——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司法组织的健全与加强——取得了长足进展,虽然仍有部分学者对法治孜孜以求,但是主流观念仍然或明或暗地主张人治反对法治.人们或是以“法制”取代“法治”,或是侧重法治的姓资姓社的区别反对法治有其普适性内容.事实上,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均起源于古希腊,而断断续续地延续光大于现代,成为世界性的文化.法治有其时空特性,更有其超越时空的普适内容.正是法治的普适内容成为法治的灵魂,反对法治的普适内容实即排斥法治.任何一个大型社会均有法律制度,尽管有时法律制度的实效很差,在有法律制度的社会里均有一个法律制度的方略或精神的选择问题——法治的法律制度还是人治的法律制度(无此思考能力的法律制度实质上均为人治的法律制度).凡是法治的法律制度都较人治法律制度对人的权利更为尊重,对人的自由实现方面有较多的注重.
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发展的,对社会主义认识的飞跃无疑将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如果说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飞跃将使社会主义在经济上最终站稳脚跟的话,那么,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开辟全新的广阔道路.
马克思主义是围绕人的自由与解放展开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多现人的自由与解放,我们所设计的一切者只是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长期以来,人们往往颠倒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将手段当作神来崇拜,而忘却了目的本身.社会主义的法律应当是人的解放的形式即应当是法治的良法.一切实存的法律都应当接受应然法律的评价和检验.法治观念的确立、法治被看作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事,将使我们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工作中始终保持明晰的正当目标.
法治社会主义观的确立将为我们解决权力高度集中这一经年积弊、防止腐败提供新的思路:从法律制度本身的精神和结构中去探求建立权力制约平衡机制的方略、从法治社会中去寻找反腐败力量的永不枯竭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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