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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544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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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544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他还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在人民法院对胡长清判处的刑罚中哪是主刑?哪是附加刑?二者适用的特点各是什么?

(2)这一案例说明了什么?

  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544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他还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在人民法院对胡长清判处的刑罚中哪是主刑?哪是附加刑?二者适用的特点各是什么?

(2)这一案例说明了什么?

  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544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他还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在人民法院对胡长清判处的刑罚中哪是主刑?哪是附加刑?二者适用的特点各是什么?

(2)这一案例说明了什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①死刑是主刑。②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是附加刑。③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说明:①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人无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超越于法律之上。②党和国家严惩腐败的决心。
答案:
解析:
  (1)①死刑是主刑。②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是附加刑。③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说明:①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人无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超越于法律之上。②党和国家严惩腐败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