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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民法题目(附义务的赠与),哪种解释更合理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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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民法题目(附义务的赠与),哪种解释更合理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是:d 我看到有两种答案解释,想问一下哪种更合理。
解析一: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甲与其父之母校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由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其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为其父之母校约定一个处分权受到限制为内容的毕业纪念册所有权,这一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可以产生债权效力)。换言之,甲父亲之母校对毕业纪念册的处分权不受该约定的限制。
解析二: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问题在于,如果赠与人不行使撤销权并向受赠人追回赠与物,就不能否定赠与人的处分权。所以本案中大学与乙之间的转赠行为有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本人认为,第一种解释更加合理。这里面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甲和学校的约定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是一个债的关系。赠与物已经交付,从物权角度看,纪念册的所有权已经归学校。所以学校有权对纪念册进行处分,这个是物权法赋予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因此乙取得所有权。在此案例中,甲可以依据赠与合同,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的。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帮助,祝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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