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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案例分析,发的email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同学甲在个人的E-MAIL信箱中向全班同学每人的信箱发送了新年致词,同学乙认为该新年致词非常有意义,将其转载至BBS(因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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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案例分析,发的email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同学甲在个人的E-MAIL信箱中向全班同学每人的信箱发送了新年致词,同学乙认为该新年致词非常有意义,将其转载至BBS(因特网的电子布告版)上,甲认为乙侵害了其发表权及复制权,乙认主甲在给全班同学E-MAIL信箱发信已完成发表行为,将其转载至BBS上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为个人欣赏目的的合理使用。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试分析并回答:
  (1)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乙的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发表权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重点在于是否存在“公之于众”的认定,此案例中得邮件发给特定的同学,不属于发表。而已将其上传自bbs,已处于不特定公众可知悉状态,构成对发表权的侵害。
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个人学习研究的使用不包括这种方式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