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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最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自然属于历朝的法典,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这些法典前后具有很强的继承性,法典中的规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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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最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自然属于历朝的法典,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这些法典前后具有很强的继承性,法典中的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块由旨在推行道德教化的条款组成,一块由旨在保障国家的秩序、安全与正常的行政管理条款组成。前者大体关乎孝道、婚姻、立嗣与两性关系等,而后者则关乎军事、狱讼以及有效的行政管理等。而有关谋反大逆、杀人、盗窃、侵害的条款兼涉两块内容。但即便主要作为“刑法典”的历代法典,其“刑”也不完全“一刑独大”,《唐律》十二篇中,真正关系到现代意义上的“刑”的实体法,乃《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四篇,而《捕亡》《断狱》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从结构就可以看出立法者制律的中心意图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刑”。《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分七篇,分别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这是按照《周礼》所设置的治理模式来排序,与儒家所设想的道德理想一致,万物统一于“道”中,人间的秩序得以与道的规律相对应,法典篇目秩序的排列,也是按照这样的理念来定的。
广义的法律是用来推行教化的,其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乃在于“正人心”“厚风俗”,诚如《史记•管晏列传》中司马迁借管子之言所称的那样:“治教化则人心正,人心正则天下无贼”。而《唐律疏议》的序言中则把教与刑的关系说得更为明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故而唐代立法者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其意在促使人们恪遵德礼,以臻“至善”之化境。虽然儒家大体上强调人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端,故有“仁”“义”“礼”“智”的道德自觉,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悖理违礼之事,此时纯靠自觉难以匡正人心、厚风俗,故而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之力。所以古代从来不将法律视为政教之末,而以“用”名之,“刑为盛世所不能废”(《四库全书提要》)即指此意。
为了贯彻这一意图,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劝善惩恶。惩恶自不必问,但凡刑律所加,针对的对象必为于伦常纲教有违之人。不仅如此,传统法律往往还把现在看来纯粹是道德的义务变为法律义务。譬如《唐律疏议》的《贼盗》一篇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立法者考虑到了人的能力,通常情形下,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因此更应该有道德践履的勇气。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设置刑事责任,正在于提倡一种公序良俗。
更有甚者,刑罚亦为政教之用。传统法律中,很多条款似乎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不大,甚至在其设定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比如历代法典中有“同姓不婚”条,但是似乎从未被实践过。另外,诸如亲属之间的许多行为,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践中遵循“民不告,官不究”的做法,实际上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明白,设置此类规则之真正意图,乃在于提出一种治国理想,希望民众向此努力,更多地带有一种“宣教”色彩。
(摘编自宋玲《“正人心”与 “厚风俗” --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
(1)下列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___
A.《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七篇律法的顺序,是按照《周礼》中的治理模式来排序的,与儒家设想的道德理想也是一致的。
B.在古代中国,礼教为本,刑罚为用,二者一主一次、一本一末,以法律来推行教化,以期达到“正人心”“厚风俗”的目标。
C.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劝善惩恶。对那些不能严格自律而做出悖理违礼之事的人,必须借助法律来威慑。
D.传统法律常常把今天看来属于道德的义务定为法律义务,如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就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2)下列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___
A.古代法典中关于杀人、盗窃、侵害等方面的条款,既在于推行道德教化,又有保障国家秩序、安全等作用。
B.《唐律》十二篇中,《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四篇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刑”的实体法,而《捕亡》《断狱》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
C.从《唐律疏议》来看,古代立法者认为,通常情形下一个人的能力越大,他也就越具有道德的勇气和责任意识。
D.对于亲属之间一些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历代执法者多持宽容态度。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没有人告状,官府一般都不会予以追究。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___
A.刑罚为政教之用,《四库全书提要》也说:“刑为盛世所不能废。”可见刑罚“正人心”“厚风俗”的功用不可小觑。
B.中国历朝历代的立法者都不追求“一刑独大”,实体法“刑”所占比例并不高,其制律的中心意图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刑”。
C.唐律规定对见危不作为者施以杖刑,这表明在唐代立法者要求个人要有道德践履的勇气,个人必须承担社会赋予的道德义务。
D.历代法典中有“同姓不婚”的条款。实际上违反这一条款的人都不会受到处罚,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条款在设计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
最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自然属于历朝的法典,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这些法典前后具有很强的继承性,法典中的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块由旨在推行道德教化的条款组成,一块由旨在保障国家的秩序、安全与正常的行政管理条款组成。前者大体关乎孝道、婚姻、立嗣与两性关系等,而后者则关乎军事、狱讼以及有效的行政管理等。而有关谋反大逆、杀人、盗窃、侵害的条款兼涉两块内容。但即便主要作为“刑法典”的历代法典,其“刑”也不完全“一刑独大”,《唐律》十二篇中,真正关系到现代意义上的“刑”的实体法,乃《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四篇,而《捕亡》《断狱》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从结构就可以看出立法者制律的中心意图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刑”。《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分七篇,分别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这是按照《周礼》所设置的治理模式来排序,与儒家所设想的道德理想一致,万物统一于“道”中,人间的秩序得以与道的规律相对应,法典篇目秩序的排列,也是按照这样的理念来定的。
广义的法律是用来推行教化的,其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乃在于“正人心”“厚风俗”,诚如《史记•管晏列传》中司马迁借管子之言所称的那样:“治教化则人心正,人心正则天下无贼”。而《唐律疏议》的序言中则把教与刑的关系说得更为明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故而唐代立法者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其意在促使人们恪遵德礼,以臻“至善”之化境。虽然儒家大体上强调人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端,故有“仁”“义”“礼”“智”的道德自觉,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悖理违礼之事,此时纯靠自觉难以匡正人心、厚风俗,故而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之力。所以古代从来不将法律视为政教之末,而以“用”名之,“刑为盛世所不能废”(《四库全书提要》)即指此意。
为了贯彻这一意图,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劝善惩恶。惩恶自不必问,但凡刑律所加,针对的对象必为于伦常纲教有违之人。不仅如此,传统法律往往还把现在看来纯粹是道德的义务变为法律义务。譬如《唐律疏议》的《贼盗》一篇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立法者考虑到了人的能力,通常情形下,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因此更应该有道德践履的勇气。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设置刑事责任,正在于提倡一种公序良俗。
更有甚者,刑罚亦为政教之用。传统法律中,很多条款似乎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不大,甚至在其设定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比如历代法典中有“同姓不婚”条,但是似乎从未被实践过。另外,诸如亲属之间的许多行为,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践中遵循“民不告,官不究”的做法,实际上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明白,设置此类规则之真正意图,乃在于提出一种治国理想,希望民众向此努力,更多地带有一种“宣教”色彩。
(摘编自宋玲《“正人心”与 “厚风俗” --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
(1)下列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___
A.《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七篇律法的顺序,是按照《周礼》中的治理模式来排序的,与儒家设想的道德理想也是一致的。
B.在古代中国,礼教为本,刑罚为用,二者一主一次、一本一末,以法律来推行教化,以期达到“正人心”“厚风俗”的目标。
C.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劝善惩恶。对那些不能严格自律而做出悖理违礼之事的人,必须借助法律来威慑。
D.传统法律常常把今天看来属于道德的义务定为法律义务,如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就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2)下列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___
A.古代法典中关于杀人、盗窃、侵害等方面的条款,既在于推行道德教化,又有保障国家秩序、安全等作用。
B.《唐律》十二篇中,《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四篇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刑”的实体法,而《捕亡》《断狱》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
C.从《唐律疏议》来看,古代立法者认为,通常情形下一个人的能力越大,他也就越具有道德的勇气和责任意识。
D.对于亲属之间一些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历代执法者多持宽容态度。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没有人告状,官府一般都不会予以追究。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___
A.刑罚为政教之用,《四库全书提要》也说:“刑为盛世所不能废。”可见刑罚“正人心”“厚风俗”的功用不可小觑。
B.中国历朝历代的立法者都不追求“一刑独大”,实体法“刑”所占比例并不高,其制律的中心意图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刑”。
C.唐律规定对见危不作为者施以杖刑,这表明在唐代立法者要求个人要有道德践履的勇气,个人必须承担社会赋予的道德义务。
D.历代法典中有“同姓不婚”的条款。实际上违反这一条款的人都不会受到处罚,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条款在设计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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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和解析
(1)B “二者一主一次、一本一末”错,根据文中第二段“此时纯靠自觉难以匡正人心、厚风俗,故而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之力”,两者之间应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2)C “一个人的能力越大,他也就越具有道德的勇气和责任意识”错,原文为第三段“立法者考虑到了人的能力,通常情形下,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因此更应该有道德践履的勇气”,不是事实而是应该,是一种要求与理想.
(3)D “实际上违反这一条款的人都不会受到处罚”的说法过于绝对,原文第四段内容是“似乎从未被实践过”. 推断错误,根据原文第四段“更有甚者,刑罚亦为政教之用.传统法律中,很多条款似乎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不大,甚至在其设定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可知,根本原因不是“这些条款在设计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而是“刑罚亦为政教之用”的理念.
答案:
(1)B
(2)C
(3)D
(2)C “一个人的能力越大,他也就越具有道德的勇气和责任意识”错,原文为第三段“立法者考虑到了人的能力,通常情形下,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因此更应该有道德践履的勇气”,不是事实而是应该,是一种要求与理想.
(3)D “实际上违反这一条款的人都不会受到处罚”的说法过于绝对,原文第四段内容是“似乎从未被实践过”. 推断错误,根据原文第四段“更有甚者,刑罚亦为政教之用.传统法律中,很多条款似乎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不大,甚至在其设定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可知,根本原因不是“这些条款在设计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而是“刑罚亦为政教之用”的理念.
答案:
(1)B
(2)C
(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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