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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纠纷2010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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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合同纠纷
2010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问:
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有正当理由——因为,如对方的申诉理由:“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因而是有效的”,即卖方的报盘有效期是8月30日,而买方接受的复电是8月26日。所以,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受盘方是在报盘的有效期内表示的接受,因此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