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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以前,在商业经营交换中使用的契约,多将契约内容等写在一个木简(或竹简)中,然后从中间破开,使立约人各持一半,将来发生司法争讼,在官府验证契约时,要将两半对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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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以前,在商业经营交换中使用的契约,多将契约内容等写在一个木简(或竹简)中, 然后从中间破开,使立约人各持一半,将来发生司法争讼,在官府验证契约时,要将两半对在一起,使字迹吻合才有效。契约注重其制定的形式和考虑其在财产争讼中的凭证作用。东汉以后,契约概念有了变化,契约中出现了“合同”一词。在敦煌和吐鲁番文书发现大量魏至唐代的契约,几乎都有上述强调合意的表述。《北凉承平八年(公元450年)翟绍远买婢券》有“二主先和后券,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字句。这是吐鲁番文书中最早见到的强调双方合意的契约。其中 “先和后券”一句,表明买卖双方先经协议,达到意见一致之后,才制定契约。这种说法和罗马法学家强调契约协议是指缔约双方“取得一致或达成和解”的论述完全一致。 “先和后券”一句在许多契约中又被写成“和同”一词。在丝绸之路上发掘的契约原件中“两和立券”、“先和后券”“和同”等表示契约合意的句式几乎已成定格。强调契约合意的“和同”、“两和”和反对契约“不和”的字样不仅大量见于唐代契约,而且正式出现在国家法典中。如:《唐律•杂律》疏议曰:“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买”;《唐律(杂律)》:“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杖八十”。
--摘编自胡留元、冯卓慧《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
依据材料结合所学说明汉唐时期中国古代契约法的具体变化,分析变化原因。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第一小问的变化,依据材料“契约注重其制定的形式和考虑其在财产争讼中的凭证作用”、“东汉以后,契约概念有了变化,契约中出现了合同一词”、“这种说法和罗马法学家强调契约协议是指缔约双方取得一致或达成和解的论述完全一致”、“强调契约合意的和同、两和和反对契约不和的字样不仅大量见于唐代契约,而且正式出现在国家法典中”可以得出变化是东汉以前比较注重契约形式和出现纠纷时的凭证作用,东汉以后则更强调合同制订的过程则体现当时人双方的意愿并形成固定的格式文本,到隋唐时期,契约规定成为国家法律的具体内容.第二小问的原因,依据材料“这种说法和罗马法学家强调契约协议是指缔约双方取得一致或达成和解的论述完全一致”,结合汉唐时期经济、政治史实可知,变化原因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影响;政府对商业管理的强化.
故答案为:
变化:东汉以前比较注重契约形式和出现纠纷时的凭证作用,东汉以后则更强调合同制订的过程则体现当时人双方的意愿并形成固定的格式文本,到隋唐时期,契约规定成为国家法律的具体内容.
变化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影响;政府对商业管理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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