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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例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过款为5826元,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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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例
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过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觉得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处罚主体不合法,因为烟草管理站不属于行政部门。
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违反程序。应该使用统一的收据。
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错了,处罚书应该当场给。
没有违反那什么一事不再罚,烟草站只是变更了处罚内容。
不尽详细,大概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