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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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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概念
1、 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 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根据老的司法解释)
逃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3、已扣、已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5、未经处理的定义
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但每次逃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6、罪名
最早叫偷税罪,年初叫逃避缴纳税款罪,现两高定为逃税罪.
7、罚款和罚金:
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可折抵罚金.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事处罚.
二、讨论:
1、什么叫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需要司法解释.
2、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计算.
应纳税额是否应含没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税种?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的比例计算是否有点搞不懂?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的计算方法是否有失公平?
3、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及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的刑法处理应进行明确.从轻?
4、扣缴义务人受刑法处理的条件为:(1)、不缴或者少缴;(2)、已扣、已收税款(3)、数额较大的;如果在未扣未收情况下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5、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根据司法解释对未经处理的定义,如果每次逃税数额都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应累计数额计算?累计期间是否还是限定在5年内,需要明确.
6、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受行政处罚怎办?好像不可能.
7、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如果不是因逃避缴纳税款而被行政处罚,是否算在其中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概念
1、 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 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根据老的司法解释)
逃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3、已扣、已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5、未经处理的定义
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但每次逃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6、罪名
最早叫偷税罪,年初叫逃避缴纳税款罪,现两高定为逃税罪.
7、罚款和罚金:
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可折抵罚金.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事处罚.
二、讨论:
1、什么叫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需要司法解释.
2、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计算.
应纳税额是否应含没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税种?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的比例计算是否有点搞不懂?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的计算方法是否有失公平?
3、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及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的刑法处理应进行明确.从轻?
4、扣缴义务人受刑法处理的条件为:(1)、不缴或者少缴;(2)、已扣、已收税款(3)、数额较大的;如果在未扣未收情况下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5、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根据司法解释对未经处理的定义,如果每次逃税数额都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应累计数额计算?累计期间是否还是限定在5年内,需要明确.
6、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受行政处罚怎办?好像不可能.
7、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如果不是因逃避缴纳税款而被行政处罚,是否算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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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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