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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的人拜托,合同法的一些问题1、案例: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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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的人拜托, 合同法的一些问题
1、案例: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该观点是否正确?
2、1 月 1 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 月 2 日,乙 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 1 月 10 日前寄到;1 月 3 日,乙发信取消订购。1 月 5 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 月 6 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 于 1 月 7 日将该书寄出;此书本应于 1 月 10 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于 1 月 13 日才 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问:
(1)价目表的性质?
(2)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3)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4)1月7日书寄出行为的性质?
(5)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1、案例: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该观点是否正确?
2、1 月 1 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 月 2 日,乙 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 1 月 10 日前寄到;1 月 3 日,乙发信取消订购。1 月 5 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 月 6 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 于 1 月 7 日将该书寄出;此书本应于 1 月 10 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于 1 月 13 日才 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问:
(1)价目表的性质?
(2)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3)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4)1月7日书寄出行为的性质?
(5)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1、价目表的性质:要约邀请。
2、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要约。到达甲时生效。
3、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是要约的撤销。因为这个“取消要约意思”的到达时间在要约到达时间之后,所以不构成撤回。但是因为乙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要求1月10日前寄到”,因此这个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所以该撤销无效。
4、寄出书的行为属于承诺。13日是承诺生效的日期,即合同成立。
5、合同成立。乙应支付书款。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1、价目表的性质:要约邀请。
2、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要约。到达甲时生效。
3、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是要约的撤销。因为这个“取消要约意思”的到达时间在要约到达时间之后,所以不构成撤回。但是因为乙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要求1月10日前寄到”,因此这个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所以该撤销无效。
4、寄出书的行为属于承诺。13日是承诺生效的日期,即合同成立。
5、合同成立。乙应支付书款。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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