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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答辩状。郭年松,男,1928年结婚,1958年得一子,明叫郭东民。郭年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XX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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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答辩状。
郭年松,男,1928年结婚,1958年得一子,明叫郭东民。郭年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XX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XX县XX镇东大街10号。1978年妻子病故。郭东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X私企当老板。
郭年松一家人住两间平房,过着清贫的生活。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过来看看。因此郭年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远房侄儿郭东平的照顾。郭东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郭东平对郭年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脏话、累活。特别是郭年松退休后,郭东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郭东平照顾郭年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
由于郭年松办学有方,使XX镇小学成为县、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1988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1990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欢度晚年。
郭年松为了对郭东平多年来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2000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XX、现任镇小学校长李XX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邀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
郭年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东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05年3月1日,郭年松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郭东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丧事由郭东平办理。郭东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年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东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东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XX县人民法院状告郭东平。
郭东民起诉状摘要如下:
(一)被告郭东平对原告父亲郭年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的动机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年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郭年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
原告人:郭东民,男,40岁,初中毕业,汉族,X私企老板,住XX县XX街XX号。
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初中毕业。汉族,XX厂工人。住XX县
XX镇东大街14号。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答辩状
  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初中毕业。汉族,XX厂工人。住XX县
  XX镇东大街14号。
  我与被答辩人郭东民关于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做如下答辩:
  1,答辩人与郭年松系叔侄兼师徒关系,多年来答辩人对郭年松悉心照顾,在生活上给予很大帮助,这是左邻右舍、人所共知的事情,郭年松为了感谢答辩人的照顾与关怀,自愿订立遗嘱,将答辩人作为其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合情合理。并且遗嘱的订立完全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见证人见证,并经过公证,合法有效。从郭年松订立遗嘱的一些列举动上可以看出,其并不像被答辩人所说的“糊里糊涂立下遗嘱”。
  2,虽然被答辩人身为郭年松的儿子但是多年来却对其生活不闻不问,被答辩人在县城里定居之后几乎就与郭年松断绝来往,父子之情已全然不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才按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现郭年松订立了遗嘱并且合法有效,所以在遗产继承开始后根本就不存在法定继承,当然也就没有被答辩人所谓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的说法。郭年松的遗嘱是按法律而来,被答辩人说遗嘱凌驾于法律之上,纯属胡言乱语,而被答辩人不信遗嘱,就是不信法律,不信合法有效存在的事实。
  3,郭年松订立的遗嘱,在订立时有见证人见证,在订立后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合法而有效并且效力最强。被答辩人的要求都是建立在妄自揣测之上,无凭无据,根本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继承根据郭年松的遗嘱而来,即合情理又合法律。被答辩人为对自己的父亲不闻不问,是不孝,最终没有分得遗产却不甘心,因此怀恨答辩人在心,妄想要回遗产。被答辩人的要求于事实无凭证,于法律无依据,望 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郭东平
  2011年 月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