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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处分”仅包括物权行为,而不包括债权行为。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什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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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处分”仅包括物权行为,而不包括债权行为。
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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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老师认为,此条中的“处分”包括买卖、赠与、质押、抵押、设立地役权等引起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但绝对不包括借用、租赁等债权行为。为什么要这么理解,其意义在是什么?是否意味着:一方共有人有权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可径行决定出借、出租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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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高手指教,外行请绕行。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根据物权法的总则的阐述,我们知道这个法律主要针对的物的归属及相关权利,不涉及债权行为,所以说《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处分”仅包括物权行为。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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