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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中诈骗数额的计算如例题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该案期间,甲主动交代其曾在1997年3月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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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中诈骗数额的计算如例题
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该案期间,甲主动交代其曾在1997年3月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的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该为多少?为什么?和追诉时效有关系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北京公检法
  你提的问题就是实践中如何算犯罪数额的问题。
  1、甲和乙合谋诈骗的3万元,每个人都是按照3万元来计算数额的,不是按照获得的赃款数。
  2.、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因此,如果甲当时逃避侦查和审判,当时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的话,那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那么甲交代的诈骗4000元也要和3万元合计,共3.4万元。这4000元属于坦白的事实,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从宽处理的。
  结论:(1)如果甲诈骗4000元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且甲当时逃避侦查和审判,那么甲诈骗的金额一共是34000元。
  (2)如果甲诈骗4000元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或者即使立案了,甲并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那么甲诈骗这4000元的事的追诉时效是5年,到2003年早已经过追诉时效了,那么诈骗金额就是3万元,而不包括这4000元。
  无真不欢尽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