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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题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多万元。劳动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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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题
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多万元。劳动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劳动合同规定不合法,因为没有“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问题在于“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和没有“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王某只要有合法理由就可离职。
  2、因此,如果王某及合资企业不是同样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话,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不一定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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