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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甲从乙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上标明该钻石戒指为“天然钻石”。甲买回后,被经营首饰的好友告知该钻石为人造钻石。2005年3月,甲赴美国留学。2007年3月,甲回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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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甲从乙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上标明该钻石戒指为“天然钻石”。甲买回后,被经营首饰的好友告知该钻石为人造钻石。2005年3月,甲赴美国留学。2007年3月,甲回国,经鉴定,该钻石为人造钻石。甲遂找乙店交涉,不料,乙店已于2006年12 月与丙首饰店合并为丁首饰公司。
问:
1.甲能否向法院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2.甲的权利该如何救济?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你好,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故此,本案的重点在于如何认定甲是何时知道该钻石为人造钻石的,我认为,钻石,珠宝应由有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才能真正确认权利人是否知道权利被侵害,甲的好友虽然经营首饰,但不是具有钻石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即意味其告诉甲的话有可能不是事实,也就说明甲真正确认自己确实权利遭受侵害之日应该是2007年3月钻石鉴定之日。故此,未超过诉讼时效,但甲依然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只发生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因此,甲可请求法院主张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并前的法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一并继承。故甲可向丁首饰公司作出上述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