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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甲: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8万元出资,丙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按比例盈利,分担亏损,七月份,贷款5万元,为期8个月,8月,甲在乙和丙的同意下退伙,9月,丁入伙,2008年二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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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甲: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8万元出资,丙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按比例盈利,分担亏损,七月份,贷款5万元,为期8个月,8月,甲在乙和丙的同意下退伙,9月,丁入伙,2008年二月,乙丙丁决定解散。问题:1.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乙称只按比例还,丁称贷款是合伙前发生的,丙称自己以劳动力出资,不承担,分析四个人的说法.2.如何清偿债务。3.银行贷款已还清,甲乙丙丁如何分担责任,请说明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
甲:说法错误,即使退伙了,依然对既往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说法错误,他们四个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有权要求他们还钱,且所 还的比例可由银行任意决定,与他们出资比例无关
丙:说法错误,无限连带责任与出资形式无关
丁:说法错误,新入伙的要对入伙前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如何清偿债务:银行有权向他们四个索要,比例由银行自己任意决定;但在还完银行钱后,他们四个要重新对债务进行内部核算,以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3)甲:甲应该不承担责任,因为甲在当时退伙核算 的时候就已经把 自己对该债务承担的责任 核算在内了
乙 丙 丁:他们三个应该承担责任,具体比例可以协商决定,协商不住的按出资比例算
《经济法》我学的也不好,我们老师好像讲过这个题,答案好像是这样的,我就小述到此,算是抛砖引玉吧,希望高手来补充修改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