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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简简单单的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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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 简简单单的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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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和解析
我们知道,西周在政治上有宗法制、分封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礼乐制,三者紧密相连.其中宗法制是为了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并与分封制相结合使用的一种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把血缘纽带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确立大、小宗关系.而嫡长子继承制则是其显著特点.这种继承制通常有个经典的表述:“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那么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呢?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是真对周天子之妻所生诸子而言的,意思是说,传宗继统的是长子,哪怕长子智能低下、其弟才干出众,继承地位也是不能更换的;“立子以贵不以长”,就是如果嫡夫人无子,则立庶子中的贵者.即它是以诸庶子母亲身份的尊卑,来确定其子继承地位的高低,即“子以母贵”.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嫡长子的确定是根据其出生的先后和其母亲的身份两个方面来决定的. 所以,下面这道选择题,按照西周宗法制的规定,有资格继承王位的是( A )妻妾一般称谓妻(正室)A三哥(21岁)B四哥(19岁)妾一(侧室)C二哥(23岁)妾二(侧室)D大哥(25岁)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宗法制的继承有两种情况:“立嫡以长不以贤和立子以贵不以长”也就是正妻之子,则立其长者,不论其贤能与否;如都是庶子,则看谁的生母身分高贵就立谁,而不论年龄.这可以看作一种解释.另一“立嫡以长不以贤和立子以贵不以长”是同一种情况.“立嫡以长不以贤,如上所解;而“立子以贵不以长”中的“贵”也可以理解为嫡,如上表所示,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不是大哥二哥而是三哥,因为三哥比大哥二哥高贵.可以参考一下王国维先生对这个问题的论述:
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其条例,则《春秋左氏传》之说曰:"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公羊》家之说曰:"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现在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此二说中,后说尤为详密,顾皆后儒充类之说.当立法之初,未必穷其变至此.然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当时虽未必有此语,固已用此意矣.(《殷周制度论》)
在这里,王国维先生对周朝传子法的表述——“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是有其逻辑的.即:周朝与商不同,废除了兄终弟及之制,只传子不传弟,那么怎么来传子呢?“立子以贵不以长”.如果既有嫡子又有庶子,按照这一原则,即使嫡子皆幼,庶子皆长,也应立嫡而不立庶.立嫡的原则确立下来了,那么嫡子也有长有,怎样来选储君呢?“立嫡以长不以贤”.按照这一原则,即使嫡长子是白痴也应立为太子.后来严格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晋朝就曾出现白痴天子的现象.所以,我们一般说“嫡长子继承制”,实际上是对这两个原则的简略说法:有嫡立嫡,立嫡立长.当然,还有这种情况,没有嫡子,只有庶子,则只能立庶子,庶子视其母的地位也有贵贱,同等贵贱的庶子也有长幼,则按照不得不变通但又严格遵循其精神的原则,应立最高贵的庶长子.如果正室已亡,按理说应该有庶室被升格为正室,庶子顺理成章变为事实上的嫡子的情况.类似的变通情形应该还有很多,比如嫡长子死,嫡次子实际上就成了嫡长子,等等.所以,嫡长子继承制实际上解决了嫡子与庶子以及长子和贤子之间的争端.我在史书上还见到一些细节,比如有的诸侯夫人无后,就抱养庶子为后,或虽不抱养,继位的庶子却称她为母后的情形.这些都应该是嫡长子继承制的变通情形.一般来说,子以母贵,如果庶子继承,也会出现母以子贵的情形.原则上来说,大体如此,实际情形当具体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