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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质权的问题2007年3月1日,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该年7月底前归还。并与乙签订了以甲所有的辆汽车为标的质押合同。3月4日,甲将汽车(价值5万元)交付给乙作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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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质权的问题
2007年3月1日,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该年7月底前归还。并与乙签订了以甲所有的辆汽车为标的质押合同。3月4日,甲将汽车(价值5万元)交付给乙作为质押,约定如甲无力归还借款,
则该汽车归乙所有。此外,甲为该车购买了保险,金额为4万元。后甲因经营不善,于同年7月29日,向乙表示其无力还款。此后一天,甲的汽车被窃。请问:
(1)甲乙间的质押合同在何时生效?乙的质权在何时生效?
(2)甲乙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不合法的地方?
(3)汽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丧失?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质押合同在3月1日生效,质权在3月4日设立。(《物权法》208条)
2、又不合法的地方,“约定如甲无力归还借款,则该汽车归乙所有”,典型流质,无效。(《物权法》211条)
3、乙的质权丧失。并且还要赔偿甲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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