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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越权:1、行政委托中受托的一方超越其权限(委托范围)所为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相对人只能以委托机关为被告,但该行政行为并未逾越被告委托机关的权限,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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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越权:
1、行政委托中受托的一方超越其权限(委托范围)所为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相对人只能以委托机关为被告,但该行政行为并未逾越被告委托机关的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做出维持、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的,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该行为合法。(这样的分析对吗?)
2、行政授权中,被授权的行政机关超越授权幅度所为的行政行为,以被授权机关为被告;被授权的行政机关超越授权种类或事项所为的行政行为,则以授权机关为被告。(这样想,可以吗?)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这种情形《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和法律原理,该情形下,委托机关仍为被告,这点没问题。同时由于该行政行为并未逾越委托机关的权限,行政行为相对人应当履行或申请公力救济,这个情况不能作为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的情节。假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也超越了委托机关的法定权限而被法院撤销,其法律后果(如行政赔偿)也应由委托机关承担,这点类似于民法中的表见代理(行政诉源于民诉,民诉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适用于行政诉),“代理”人的行为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但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托组织监督。
2.你说的这种情况主要可能出现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出现概率极小),但你的表述不够恰当。如《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均有规定。这应当视为行政机关间委托,而非法律授权,均以授权机关为被告。
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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