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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刘翔肖像权官司先败后胜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25日对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起诉北京《××购物指南》报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定原告刘翔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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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人刘翔肖像权官司先败后胜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25日对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起诉北京《××购物指南》报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定原告刘翔败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购物指南报社获得的刘翔在奥运会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进行的报道中使用刘翔在公共场合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刘翔要求××购物指南报社、北京××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等诉讼请求。判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翔负担。

  据了解,2004年10月北京《××购物指南》在一期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刘翔委托其律师在2004年月24日,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索赔25万元等要求。2005年5月8日,刘翔曾申请撤诉,但被海淀区法院驳回。

  刘翔一审败诉后,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购物指南报社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须在30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刘翔经济损失两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购物指南》在该期专刊封面上,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但就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出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做广告之误解,且此种误解源自报社在对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进行修改时,去除了一些能够反映当时新闻信息的背景环境。

  审理此案的高法官接受采访时说,由于刘翔是一名公众人物,虽然就案件本身而言并不十分复杂,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非常慎重,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力求使该案的审理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介绍,由于是终审,按照相关规定,《××购物指南》有权利在两年之内提出申诉,不过申诉不会影响判决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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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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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侵犯他人肖像权,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像刘翔那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