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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烈的统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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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烈的统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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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和解析
一、在中央和地方设置劝农官和劝农机构,建立相应的官员考核制度.
中统元年(1260年)置十路宣抚司,命各路宣抚使选择通晓农事者担任各地劝农官,以监督和指导农业生产.次年设劝农司,以姚枢为大司农,陈邃等8名精于农事的官员为劝农使,分道考察各地农业生产状况.又下诏天下:“今后有能安集百姓、招诱户口,比之上年增添户口、差发办集,各道宣抚司关部申省,别加迁赏;如不能安集百姓、招诱逃户,比之上年户口减损、差发不办,定加罪黜.”至元元年(1264年),推行迁转法,迁调各处官员,进一步把“户口增,田野辟”作为地方官考课五事中为首的两项标准.七年(1270年)二月立司农司,以中书左丞张文谦为大司农,分设四道巡行劝农司.同年十二月,改称大司农司,以御史中丞孛罗领之,各道提刑按察司兼管本道农事.司农司“专掌农桑水利”,并负责考核各地管民长官,考核结果作为管民长官升迁或降黜的依据.司农司还奉命搜求古今农书,删繁摘要,结合实际,编成《农桑辑要》,颁行全国,指导各地农业生产.司农司设立的五六年间,“功效大著,民间垦辟种艺之业,增前数倍”.元代前期,地方官在劝农和吏治方面很有成效,有的记载还说当时“野无旷土,栽植之利遍天下”.
二、保护农田,禁止把农田占为牧场.
忽必烈以前,蒙古军将广占农田,“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而大军所经过的官路,一里以内都作为营盘牧地,提供军马刍牧.忽必烈即位后,禁止占用民田,并派人清理被攘夺为牧场的农田,按籍“悉归于民”或“听民耕垦”.中统二年(1261年)四月两次颁诏,“河南管军官于近城地量存牧场,余听民耕”,“怀孟牧地听民耕垦”.后又屡次申戒蒙古军将“不得以民田为牧地,并迫令退还冒占耕地,给无地农民耕种.第二年,将野速答儿在益都据为牧场的田地退还于民.同时,忽必烈还一再“申严畜牧损坏禾稼桑果之禁”,通令“诸军马营寨及达鲁花赤、管民官、权豪势要人等,不得恣纵头匹损坏桑枣,践踏田禾,骚扰百姓”.至元十年(1273年),将在山东临邑县的牧地“二十余万亩,悉归于民”.至元十六年(1279年)三月,忽必烈还特别下诏,“禁归德、亳、寿、临淮等处田猎”.二十八年(1291年),还将安西王在关中冒夺为牧地的十余万顷民田,“按图籍以正之”.这些措施虽未杜绝蒙古军将改农田为牧地的现象,但无疑对“变农为牧、以牧伤农”起到抑制作用.忽必烈还三令五申禁止“抑良为奴”,至元八年(1271年)颁布《户口条画》,对户籍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根据壬子籍册,将被贵族势家强占为驱口的农民按籍析出,编籍为民.
三、招集农民开垦荒地,兴办屯田.
中统二年(1261年)颁布“流民复业者免税一年、次年减半”的命令.后又颁布优惠政策,“凡有开荒作熟地土,限五年依例科差”,栽种桑树放宽到八年,瓜果放宽到十五年,“若有勤务农桑及开到荒地之人,本处官吏并不得添加差发”.元朝还用法令的形式将荒闲土地规定为国家所有,允许农民自由开垦.其诏书称,“凡是荒田,俱是在官之数,听其再开”;“凡荒闲之地,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土地虽为国有,但百姓只要有剩余劳力,均可开垦.至元十一年(1274年),元朝把泾水沿岸的牧地数千顷分给贫民屯种,官给牛种田具,岁收粟麦十万石,刍高禾百万束.至元十四年(1277年)的法令规定,各处荒地在规定的期限内许田主认领,超过期限,“不拣什么人,自愿种的教种者”.两淮荒地极多,又特别颁诏鼓励垦荒.至元十七年(1280年),在淮西地区,“募民愿耕者种之,且免其租三年”;二十一年(1284年),“以江淮间自襄阳至东海多荒田”,“募人开垦,免其六年租税并一切杂役”;二十三年(1286年)九月,“听民自实两淮荒地,免税三年”,并承认农民对新开荒地的所有权.尤其重要的是,元朝还大力开展军民屯田,“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储”,“由是而天下无不可屯之兵,亦无不可屯之地矣”

这些军民屯田分布在江淮、襄阳、沿海,以及辽阳、岭北、甘肃、云南等广大地区.据《元史·兵志》载,天下屯田有120多所,屯田土地达17.7万顷,遍及全国各地.这在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元廷的这些举措,为荒地的开垦提供了有利条件.真定、顺德、保定等地,“凡辟田二十余万亩”.两淮地区在至元后期,大部分流民都回到故乡,屯田多达四万余顷,一些荒滩沙地也被开垦出来.有些州县甚至“民生日集”,“地窄人稠,与江南无异”.
四、减轻赋税,兴修水利.

元廷多次减免赋税,赈济灾民,以减轻灾荒造成的损失,帮助灾民恢复生产.如至元十年(1273年)十月,“河南水,发粟赈饥民,仍免今年田租”;二十五年(1288年)六月,“睢阳霖雨,河溢害稼,免其租六十石有奇”,“以考城、陈留、通许、杞、太康五县大水,及河溢没民田,蠲其租万五千三百石”.元代还在各地建立常平仓,“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常平仓除平抑物价外,还用以储备粮食,以便随时赈济,发展生产.同时,元代也十分重视水利建设.中央设都水监,地方置河渠司,“以兴举水利、修理河堤为务”.凡兴建重大水利工程,专门设立行都水监、都水庸田司等临时机构.“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多次下诏“诸路开浚水利”,并征发民工修治河堤.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黄河决口,“调南京民夫二十二万四千三百二十三人,分筑堤防”;次年三月,“汴梁河水泛滥,役夫七千修完故堤”;二十五年(1288年)黄河决口,“委宣慰司督本路差夫修治”.不少地方官员重视整治河堤,消除隐患.著名科学家郭守敬曾在宁夏地区修复过唐来、汉延等大小八十多条河渠,使九万余顷农田重新得到灌溉.河南行省平章政事博罗欢在任期间,“汴南诸州,漭为巨浸,博罗欢躬行决口,督有司缮完之”.元朝前期,黄河决堤基本上做到及时修补,并凿通举世闻名的京杭大运河.两淮地区,兴办屯田,兴修水利,成效显著,安丰的芍陂可灌溉农田一万多顷.这些均推动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健全农村村社组织.
元政府把北方一些地区农民生产互助而自发组织的“锄社”加以推广,在全国普遍实行,建立农村村社组织.“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社长负责“劝课农桑”,指导农民从事生产,其本人不再承担徭役.社中疾病凶丧之家,众人合力相助,如社内灾民过多,则“两社助之”.至元六年(1269年),规定设立社仓,由社长主管,用以救助本社灾民,“丰年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灾民”.社仓的数量很多,遍布全国各地.据《至顺镇江志》记载,仅镇江路就有69所.
元朝采取重农措施基本上得到落实,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元世祖统治的三十余年中,全国人口恢复到一千三百多万户,五千八百八十多万口.黄河流域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大水、虫蝗等灾厄,北方地区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元世祖至元年间,“家给人足”,“民庶晏然,年谷丰衍,朝野中外,号称治平”.关陇地区,元代屯田多达六千余顷.由于大量荒地、牧场被垦为耕地,元世祖时期关中粟麦已“盛于天下”,关、陇、陕、洛一带则“年谷丰衍,民庶康乐”.元代前期全国的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也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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