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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具体阐述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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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具体阐述是怎么样的
近因原则的具体阐述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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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和解析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意义
近因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称为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中才称为近因原则.虽然解释和确立近因原则的诉讼多于海上保险有关,但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经过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的.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在实践中,须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
近因,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或有效的原因.
二、具体运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损失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危险)是单一的,若其属于承保危险,即为近因,保险人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二)多种原因造成损失
多种原因致损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持续地起决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只有当同时有几个原因造成损失,损失可能只归于某一个原因时,才需要使用近因原则.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原因皆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的保险给付义务;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危险范围内,则应严格区分何种原因属于承保危险,何种原因不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只对其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若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前因与后因间有因果关系,且各后因间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致后续危险的原因即为近因.又分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原因皆属于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应负对损失的全部保险给付义务
第二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皆属于承保危险之外,则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第三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危险,而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则后因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
第四种情况:最先发生的原因不属于承保危险,后因却属于承保危险,则近因是不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在致损原因有多个,且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独立的因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条断裂,并致损失 ,则新独立的介入原因是近因.
(三)多种原因都是近因
以上分析的前提是无论损失原因有几个,而造成损失的近因只有一个.但若有几个原因,都是近因的时候,则须重新考虑.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损失原因,同时对损失发生作用,两者都是近因,或无法区分哪个是近因,只能将其都看作近因时,有三种情况:
第一,两个原因都属于承保危险或除外危险;
第二,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不属于承保危险;
第三,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原因属于除外危险.
1.在第一种情况下,若两个原因都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应依约负保险给付义务;若两个原因都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则不负任何保险给付义务.
2.在第二种情况下,若损失的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承保危险,而另一个不属于承保危险,保单未明确约定其为除外危险,则保险人一般要对其所致全部损失负保险给付义务.
3.在第三种情况下,两个近因一个属于承保危险,一个属于除外危险,又有两种情况:(1)两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无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致损,此时,除外危险优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2)若两个原因同时发生且都为近因,其一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属于除外危险,当两者互相独立,无其一都会致损时,则被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致损失负保险给付义务.
三、分析近因的方法
在分析近因的过程中,须注意无论如何,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或几乎不会发生的原因.亦即正是由于该原因的存在,损失才会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续,而原因是损失的先决条件.若无此条件,则不会发生损失,这个条件就是近因.若该原因仅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其不能构成近因.
案例
在美国内战期间,一批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约,保单中约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处于军事目的熄灭了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由于船长的判断失误,船的方位出现问题,船冲上礁石,断成两截.船上的120包咖啡获救,后又被南部军队没收;若没有军事干预,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其他留在船上的咖啡5380包全部灭失.
法庭判决120包被没收的和1000包遭军队阻止未能获救的咖啡,其损失的近因为敌对行为,属于除外危险.因此,保险人不负给付义务.但,其他5380包咖啡的损失原因是海难所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因该批咖啡损失的近因是船舶偶然触礁,灯塔的熄灭仅仅是损失的原因,不属于除外危险.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若疾病是除外危险,则当伤害与疾病皆为近因时,除外危险由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但须明确:(1)当事人的伤害或死亡,是由疾病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疾病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2)疾病只是加重了伤害原因而造成损失结果;此种情况下,疾病只是加重了伤害原因而发生损失结果,疾病即使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亦应负保险给付义务,即疾病仅使被保险人身体衰弱,结果使被保险人更易受到意外伤害,则疾病不是致伤害或死亡的近因.但,意外伤害只是加重了已经患有的疾病,疾病仍是近因.
一、近因原则的意义
近因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称为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中才称为近因原则.虽然解释和确立近因原则的诉讼多于海上保险有关,但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经过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的.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在实践中,须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
近因,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或有效的原因.
二、具体运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损失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危险)是单一的,若其属于承保危险,即为近因,保险人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二)多种原因造成损失
多种原因致损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持续地起决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只有当同时有几个原因造成损失,损失可能只归于某一个原因时,才需要使用近因原则.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原因皆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的保险给付义务;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危险范围内,则应严格区分何种原因属于承保危险,何种原因不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只对其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若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前因与后因间有因果关系,且各后因间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致后续危险的原因即为近因.又分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原因皆属于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应负对损失的全部保险给付义务
第二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皆属于承保危险之外,则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第三种情况:若连续发生致损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承保危险,而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则后因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
第四种情况:最先发生的原因不属于承保危险,后因却属于承保危险,则近因是不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在致损原因有多个,且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独立的因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条断裂,并致损失 ,则新独立的介入原因是近因.
(三)多种原因都是近因
以上分析的前提是无论损失原因有几个,而造成损失的近因只有一个.但若有几个原因,都是近因的时候,则须重新考虑.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损失原因,同时对损失发生作用,两者都是近因,或无法区分哪个是近因,只能将其都看作近因时,有三种情况:
第一,两个原因都属于承保危险或除外危险;
第二,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不属于承保危险;
第三,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原因属于除外危险.
1.在第一种情况下,若两个原因都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应依约负保险给付义务;若两个原因都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则不负任何保险给付义务.
2.在第二种情况下,若损失的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承保危险,而另一个不属于承保危险,保单未明确约定其为除外危险,则保险人一般要对其所致全部损失负保险给付义务.
3.在第三种情况下,两个近因一个属于承保危险,一个属于除外危险,又有两种情况:(1)两个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无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致损,此时,除外危险优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2)若两个原因同时发生且都为近因,其一属于承保危险,另一个属于除外危险,当两者互相独立,无其一都会致损时,则被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致损失负保险给付义务.
三、分析近因的方法
在分析近因的过程中,须注意无论如何,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或几乎不会发生的原因.亦即正是由于该原因的存在,损失才会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续,而原因是损失的先决条件.若无此条件,则不会发生损失,这个条件就是近因.若该原因仅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其不能构成近因.
案例
在美国内战期间,一批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约,保单中约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处于军事目的熄灭了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由于船长的判断失误,船的方位出现问题,船冲上礁石,断成两截.船上的120包咖啡获救,后又被南部军队没收;若没有军事干预,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其他留在船上的咖啡5380包全部灭失.
法庭判决120包被没收的和1000包遭军队阻止未能获救的咖啡,其损失的近因为敌对行为,属于除外危险.因此,保险人不负给付义务.但,其他5380包咖啡的损失原因是海难所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因该批咖啡损失的近因是船舶偶然触礁,灯塔的熄灭仅仅是损失的原因,不属于除外危险.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若疾病是除外危险,则当伤害与疾病皆为近因时,除外危险由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但须明确:(1)当事人的伤害或死亡,是由疾病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疾病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2)疾病只是加重了伤害原因而造成损失结果;此种情况下,疾病只是加重了伤害原因而发生损失结果,疾病即使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亦应负保险给付义务,即疾病仅使被保险人身体衰弱,结果使被保险人更易受到意外伤害,则疾病不是致伤害或死亡的近因.但,意外伤害只是加重了已经患有的疾病,疾病仍是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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