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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条,求解释。(1)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3)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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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条,求解释。
(1)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3)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5.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这六条,都出自公司法哪几条?请大神回答。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问题(1)、(2)、(3):见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问题(4):见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问题(5):见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问题(6):见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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