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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谭崇启在原告严云峰开办的机砖厂上班时,不慎将手挤伤致残,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由原告严云峰全部负担。被告出院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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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谭崇启在原告严云峰开办的机砖厂上班时,不慎将手挤伤致残,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由原告严云峰全部负担。被告出院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由严云峰全部支付谭崇启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共计3300元;严云峰同意支付谭崇启伤残、就业、医疗等费用共计6500元,谭崇启表示同意。严云峰实行一次性支付。自签字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今后不得再涉及经济及法律纠纷。”严云峰履行完毕后。被告谭崇启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原告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24156元。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原、被告于2007年7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继续有效。由砖厂支付被告伤残补助金344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4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06.8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70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200元,上述费用共计17770.70元,扣减已支付的6500元,余额11270.76元,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严云峰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维持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

结合材料,谈谈你对上述案例的看法。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被告谭崇启在给原告严云峰开办的机砖厂(个体经营户)干活时手不慎受伤。双方在村调委会主持下所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已履行。因双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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