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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和B两种卷烟(AB两种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税率为45%),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和B两种卷烟(A、B两种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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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 和B两种卷烟(A B两种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税率为45%),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 和B两种卷烟(A 、B两种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税率为45%),2008年10月该卷烟厂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支付收购价款12万元。
(2)将收购烟叶全部发往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
(3)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费和代收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3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4万元,增值税额6800元,通过银行付款。受托方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4)将委托加工完成的烟丝80%用于卷烟生产,20%直接出售,收取价款45000元,增值税7650元。
(5)外购已税烟丝,支付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已验收入库。
(6)外购烟丝原料期初库存实际成本200000元,期末库存实际成本15000元,本期出库烟丝全部用于卷烟生产。
(7)出售A卷烟100箱,每箱出厂价15000元,增值税额2550元。产品发出,支付代垫运费800元,应收其他杂费700元,尚未收到货款。出售B卷烟50箱,每箱出厂价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产品发出,款项存入银行。
(8)将A卷烟两箱,每箱价格15000元,实际成本12000元,用于某大型会议赞助费。
(9)计算以上经济业务的应交消费税。
(10)将新产品卷烟10条馈赠,每条实际生产成本50元。
要求:根据该卷烟厂发生的经济业务在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的同时,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借:原材料 125 808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20 592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烟叶税 26400
  2)借:委托加工物资 125 808
  贷:原材料 125 808
  3)代收代缴消费税=(125808+40000)/(1-30%)*30%=71061
  支付加工费及消费税,借:委托加工物资 111061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6 800
  贷:银行存款 117861
  收到已加工烟丝,借:原材料 236 869
  贷:委托加工物资 236 869
  4)出售烟丝,借:银行存款 52 6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7 650
  5)借:原材料 280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47 600
  贷:银行存款 327 600
  7)出售A类卷烟,应交消费税=700*56%+100*15000*56%+100*250*200*0.003=855 392(其他杂费700属于价外费用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借:应收账款 1 756 293.71
  贷:银行存款 800
  主营业务收入 645 000
  应交税费-消费税 855 392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255 000+700/1.17*.17=255 101.71
  出售B类卷烟,应交消费税=50*10000*36%+50*250*200*0.003=187500
  借:银行存款 917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45 000
  应交税费-消费税 187 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85 000
  8)赞助视同销售,应交消费税及增值税,应交消费税=15000*2*56*+2*250*200*0.003=17100
  借:营业外支出 46 200
  贷:库存商品 24 000
  应交税费-消费税 17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 15000*2*17%=5 100
  9)委托加工烟丝80%用于继续加工可抵扣消费税=71061*80%=56 848.8
  外购已税烟丝可抵扣消费税=(200000+280000-15000)*30%=139 500
  应交消费税=855392+187500+17100-139500-56848.8=863643.2
  10)馈赠视同销售应交消费税及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50+2.5)*10+10*200*0.003】/(1-36%)=829.69
  应交消费税=829.69*36%+10*200*0.003=304.69
  增值税销项=829.69*17%=141.05
  借: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945.74
  贷:库存商品 500
  应交税费-消费税 304.69
  应交税费-增值税 1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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