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修改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规定,选举委员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修改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规定,选举委员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对选民罢免代表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贿选、伪造文件、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作出了更为严格具体的处理规定。
(1)运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相关知识,说明为什么要严格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2)运用选举方式的有关知识,分析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的意义。
(3)运用民主监督的有关知识回答选民为什么可以罢免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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