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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中期,均田制被破坏.请问,其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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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中期,均田制被破坏.请问,其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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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和解析
均田制在中国古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从北魏开始推行,到唐朝中期瓦解,它的实行对封建经济的恢复和繁荣起了决定性作用,它的瓦解也是唐朝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然而《中国古代史》(高中选修本)对均田制仅作简单的交代,特别是在第八章“唐朝衰落”一章中,重点突出安史之乱和潘镇割据,对均田制瓦解的影响仅仅涉及两税法,用墨很少,使学生不能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中去理解,笔者认为教材中应补充有关均田制的一些内容,使学生对均田制与唐朝的盛衰有明确的认识.
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收入,624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
(1)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受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受田二十亩.
(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依照品级可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有战功者,可依照,勋级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另外,各级官府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老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出卖永业田.迁入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垲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均田制并未触动地主官僚的私有土地,对农民的授田只限于无主荒地.农民所受土地大都达不到法定数额.但一般说来,农民都从国家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在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管户和工商业者,这说明这些人的地位在逐渐上升,变成了均田农民.均田制取消对奴婢、部曲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地主乘机占有大量土地的机会.
均田制是唐朝推行租庸调制的前提,租庸调制规定了农民役期的最高限额,特别是“输庸代役”的规定,使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这都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为唐朝的繁荣昌盛奠定了基础.
均田制也是府兵府存在的基础.府兵制始于西魏、北周、隋唐虽屡有变更,但都相沿不废.唐代的府兵制是:基层单位是折中府,全国共有六百三十四府,分隶中央十二为统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二十.大将军是府兵的最高长官,直接受皇帝节制,每府兵额八百人至一千二百人不等,编制单位有团、族、队、火.军府绝大部分驻京师附近,意在“居重驭轻”加强中央集权.唐代的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兵农合一,兵士均田制农民中选拔,被选中者,免其祖庸调,士兵自备军诫从军征战,虽然兵役负担很重,但由于他们尚能分配到足够的永业田、口分田,府兵本人也能够免除租庸调.因此他们的经济比较优裕,这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使兵源有了保证.第二,中央十二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于京师附近.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第四,府下有兵,但无调动权利,将帅受皇帝之旨有统兵之权,但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不能长期控制士兵,士兵因“取之土著,恐累亲族”,所以也不敢“外叛内侮及杀帅自擅”,因此在府兵制下不会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它的实行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封建统治的稳定.
到唐高宗晚年和武则天统治时代,由于土地的兼并及皇帝对官僚无限制的赐田等众多原因,均田制逐渐破坏,府兵受田很难满足额,这样他们的经济就逐渐衰颓下来,农民难以承受当兵从征的负担而逃忘.开元二十五年,唐政府开始招募职业士兵,称之为“长征健儿”,从此以后,更番戊边的制度已经不复存在,征募到的长征健儿便成为终生制的职业士兵.他们长期受将帅控制,由于“师不土著,无家族知顾”,藩镇的将帅就利用这一弱点,威胁利诱,使士兵服从他,成为叛乱割据的工具.安史之乱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将帅兵权太重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在镇压安史之乱过程中,藩镇节度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唐中央力量大为削弱,强大的藩镇不时反叛中央,彼此互相攻战,形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安史之乱是唐朝由盛面衰的转折点.它的发生一是唐朝天宝年间社会矛盾迅速激化的产物,二则是府兵制瓦解的产物,而府兵制的瓦解有根源于均田制的破坏.安史之乱对均田制又是一次大破坏,这使均田制更难于推行,反映在赋税制度上,780年唐政府所推行的两税法代替了组庸调制,这也就等于宣布均田制彻底破坏了.
总之,均田制的推行,促使唐朝的繁荣昌盛,均田制的瓦解又导致了唐朝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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