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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年间发生什么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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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年间发生什么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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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初年,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建制承袭元朝.中央设中书省,地方设行中书省.中书省是“百司纲领,总率郡属”,行中书省则总管一省军、政、司法.不久,明太祖发现丞相和行中书省的权力过大,决心加以改革.1376年(洪武九年),他废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置了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挥使司管军队.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布政使司之下又设府(直隶州)、县(州)二级地方政权,长官称知府(知州)、知县(知州).1377年(洪武十年),又设通政使司作为皇帝的“喉舌之司”,长官称通政使,主管章奏出纳和封驳.第二年,又下令凡奏事不得先“关白”中书省.1380年(洪武十三年),复以“谋不轨”罪名杀左丞相胡惟庸,罢中书省,分相权于六部.六部尚书执行皇帝的命令,直接对皇帝负责.其后,进一步宣布不许再议置丞相.秦汉以来行之一千余年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
  明太祖废丞相后,挑选几名文人担任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殿阁大学士,协助他批阅奏章,充当顾问.明成祖(朱棣)时,阁臣可参予机务,但不置僚属,不得专制百官.仁宗(朱高炽)开始,用六部尚书、侍郎兼殿阁大学土,阁臣权力渐重.
  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1382年(洪武十五年)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官员.监察御史正七品,官阶虽低,威权却重,外出巡查,号“代天子巡狩”.此外还按六部的建制,设立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查各部,驳正章疏违误.明太祖还设立特务机构锦衣卫,置锦衣卫指挥使,除负责侍卫、密缉盗贼奸宄外,北镇抚司还掌管诏狱.通过这些监察机关、言官和特务,皇帝进一步加强了对官吏和百姓的控制.
  《大明律》和《大诰》
  1373年(洪武六年),刑部尚书刘惟谦奉旨编定《大明律》,明太祖亲加裁酌,后又经三次修订,于1397年(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全书计30卷460条.《大明律》维护君主集权,如《吏律》规定,大臣私自选授官吏者斩,交结朋党者斩,凡违弃制书、误犯御名庙讳、遇事应奏不奏等等,或笞、或杖、或罢职,甚至斩首.《刑律》对于谋叛、谋大逆等量罪,重于唐律,不但共谋者不论首从一律凌迟处死,其祖父、父、子、兄弟和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伯、叔、侄不限同籍,也一律处斩.《名例律》基本保持了唐律中的“八议”而略作更动,凡皇家的亲、故以及列为功、贤、能、勤、贵、宾八类权要势家,如果犯罪,官吏只能奏闻,不得擅自勾问.但是,《大明律》也规定严禁功臣勋戚恃势接受投献,用虚钱实契典买和侵占他人田宅,不许奸豪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凡诬告者加等治罪.这些规定对保护小生产者的财产和人身,稳定社会秩序,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1385年(洪武十八年),明太祖颁布亲自编撰的《大诰》,接着又颁行《大诰续篇》、《三篇》.《大诰》三篇汇集大量惩治官民贪赃受贿、转嫁赋役、侵吞税粮、抗租误役、流亡隐匿等案例和凌迟、枭首等重刑,反映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野蛮和残暴.
  明太祖还实行廷杖制度,在殿上杖责大臣.他的侄儿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书薛祥等都被杖死.永嘉侯朱亮祖父子则被鞭死.终明一代,廷杖作为慑服公卿、维护皇权的残酷手段,经常被滥用,使“天下莫不骇然”.
  科举、学校制度
  明朝设科取士,定期会试,三年一科.参加科举者必须是各级学校的生员.府(州)、县生员,即所谓秀才,先赴省参加三年一次的乡试,及格者称举人.隔年,举人赴京参加会试,及格者再参加皇帝亲自主持的廷试(或称殿试),中选者为进士,分一、二、三甲,一甲为状元,探花,榜眼,二甲为进士出身,三甲为同进士出身.一甲的三人直接进入翰林院,再从进士中考试,考得好的成为庶吉士,进入翰林院为官.考试的办法是,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解释要以朱熹的注为依据,文章的格式规定为八股文.进士不仅在发榜后即可任官,而且有做显官的希望,于是,监生的仕途逐渐被进士科排挤,致使国子监逐渐衰落.
  明代学校分三类:中央国子学、府(州)县学和市镇乡村民间社学.1382年(洪武十五年),国子学改名国子监,设有祭酒、司业、博士、助教、学正等学官.府(州)县学除各有训导外,府学教员有教授,州有学正,县有教谕.国子监的学生称监生,分官生和民生两种.官生指功臣子弟、少数民族土司子弟和海外留学生.民生由各地推举.监生最多时近万人,学习课程有《大诰》、《大明律》、四书、五经和《说苑》.
  明文字狱
  明代的学校和科举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文化专制制度.它把知识分子的思想束缚在孔孟之道和程朱理学之中.读书人为猎取功名,埋头于四书、五经,写空洞的八股文,一切有用的知识,概不留心.这就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发展.
  明初,士大夫有各种不同的政治态度.一部分故元遗老和原张士诚的臣僚,对新王朝抱有敌对情绪.这些不肯俯首称臣的士大夫,有不少人被明太祖用杀、关、徒等刑法加以镇压.大部分地主文人虽归依了明朝,但明太祖对他们也不放心.这位当过和尚、参加过红巾军的皇帝,十分敏感,忌讳别人揭其老底,披阅奏章,动生猜疑.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替人写《谢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句;北平府学训导赵伯宁替人作《万寿表》,中有“垂子孙而作则”句.“则”与“贼”同音,明太祖认为是骂他做过贼,一概处死.常州府学训导蒋镇为本府作《正旦贺表》,内有“睿性生知”句,“生”被读作“僧”,便被处死.诸如此类,等等.这种为维护赫赫皇权而深文周纳的文字狱,使许多知识分子无辜遭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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