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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11年2月5日交货,乙应于2月20日付款,1月底,甲有确凿证据表

题目

甲和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11年2月5日交货,乙应于2月20日付款,1月底,甲有确凿证据表明乙无力付款,于是未按期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法的原理,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B.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有确凿证据表明乙无力付款,所以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