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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井冈山土地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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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井冈山土地法>的内容.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一)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   (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   (乙)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   (丙)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
  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一)以乡为单位分配.(二)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三)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垇区).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山林分配法
  (一)茶山[1]、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   (二)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政府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   (三)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
  土地税之征收
  (一)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1.百分之十五;2.百分之十;3.百分之五.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   (二)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   (三)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