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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诉中期间起算的细节问题-----求救!根据诉讼法律关于时间计算办法的规定,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一个“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内,其届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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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诉中期间起算的细节问题-----求救!
根据诉讼法律关于时间计算办法的规定,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一个“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内,其届满时是以法定期间的时段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如其犯罪嫌疑人在某日的12时被捕,则通知其家属中所在单位的期间应从13时起算,到次日12时完了,即13时整为届满,其中,分钟不考虑在内。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其中,“时”不计算在内。如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某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时间是5月9日11时,则其上诉期间应从5月10日起计算,向后数15日,到5月24日完了届满。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应从开始月份的开始日的次日起算,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如果期间是整月的,应以当月…………
但是,比如说以时为单位的,“开始的时不记录在内”是何意? 比如:某人在9点被捕,起算点为10。是不是说 九点到十点这一时间不记录在内?第一个小时是十点到十一点这段期间?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9点到10点本身就一个小时,如果不计算的话,9点到10点这个钟算什么,其实就是用手指算和数字算术计算不同而已
12小时为例:21-9=12,21-10=11
用手指算的话:10、11、12、13、14、15、16、17、18、19、20、21,也是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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