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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拘留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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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 拘留
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拘留: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羁押:我国刑事诉讼上的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拘留、逮捕后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学理界,对羁押的定义为:“所谓羁押,是指判决前对人犯的暂时关押”.
  拘传的特点是: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 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 拘留
  羁押与拘留相比,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
  而是由拘留带来的持续性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对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
  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
  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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