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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林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康宁终身寿险”;同时,林某又为其女儿投保了“鸿福终身保险”,保险金额3万元,均未指定受益人。2002年1月19日,被保险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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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林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康宁终身寿险”;同时,林某又为其女儿投保了
“鸿福终身保险”,保险金额3万元,均未指定受益人。2002年1月19日,被保险人李某与女儿遇车祸身故。投保人林某与被保险人李某之母几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到:被保险人李某及女儿死亡情况属实,构成保险责任,但投保人林某与被保险人李某已于车祸发生前协议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
(1)投保人林某对被保险人李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本保险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如果是,保险金应该给付给谁?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正面回答,1.没有保险利益。
2.合同有效,康宁终身受益人为李某的母亲,鸿福终身的受益人为林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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