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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司法》急急急急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系该公司的股东。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第5号、第6号两份决议,其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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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司法》 急急急急急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系该公司的股东。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第5号、第6号两份决议,其内容为增补马某、莫某为公司董事;通过第7号决议,增补方某为公司董事并增选其为常务董事长。某公司董事会增补上述3人为董事的依据是某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该章程第18条规定:“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3”;第20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和更换”。这些决议提出后,作为股东的李某提出了异议,其认为由某公司董事会增补方某、马某、莫某为董事,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行为,侵犯了股东的权益。但某公司董事会却坚持认为其所作出的决议是依据公司章程而为,而公司章程是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故增补董事决议有效,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无效。
问: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的定立,必须通过股东会召开会议时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再由董事会选出。闭会期间可以由董事长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18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法,所以李某可以要求法院撤销之前增补马某、莫某为公司董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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