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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升大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升大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2、6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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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升大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升大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
2、6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6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某建筑公司于6月10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6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6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6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5)如果甲水泥厂在6月15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表示同意的,可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于6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的,甲水泥厂与建筑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建筑公司可否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请说明理由
  (6)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6月20日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建筑公司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信件一:“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为要约邀请。
  信件二:“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6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为要约。
  信件三:“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为新的要约。
  信件四:“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6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为要约。
  (2)被称为要约邀请 判断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1、内容不具体(内容中的“价格面议”可知) 2、没有一经受要约人(甲、乙)承诺,要约人(建筑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的要件。而要约的意思表示特征恰恰相反。
  (3)分两种情况:
  情况1:从问题4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我推知你们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如果这样,你们的合同未成立。即便是水泥甲已经积极备货合同依然未成立,因为《合同法》37条中明确表明“对方接受”。该结论由本法33、37条得知。
  注意“或者”二字)
  情况2:但如果不是以合同书形式或你们在6月10日后已经签订合同成立确认书,且无承诺迟到(本法29条)情况,则合同成立。该部分结论由《合同法》第22、26、28、33得知。
  (4)由回答3的情况1知,你们的合同未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因为合同不成立。若是情况2,则有赔偿请求权,因为合同成立。
  (5)若不是以签订书面合同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话,该合同成立且生效。因为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其实,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自甲水泥厂在6月15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作出同意的承诺时起,合同即成立。所以建筑公司于6月16日发出的不购买水泥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法条依据:本法第19条。
  (6)合同依然成立。因为该情况属于迟到的承诺且乙厂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法条依据《合同法》29条
  附《合同法》: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22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29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33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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