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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一下下面这个法律问题2、张某于2007年1月1日与某美容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受聘美容技师岗位,每月工资2000元,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合同期满后,鉴于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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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一下下面这个法律问题
2、张某于2007年1月1日与某美容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受聘美容技师岗位,每月工资2000元,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合同期满后,鉴于张某工作出色,双方又按照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又续签了1年。假如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的工作仍然很出色,双方同意再次续签劳动合同。
问:
(1)此时张某能否要求该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明理由。
(2)如果张某同时也在另一家美容公司从事兼职工作,被公司发现其兼职行为,公司能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请逐条回答,详细一点,谢谢各位啦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也就是说2007年1月1日第一份合同并不计算在内。
2、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