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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的经济赔偿金已经被废除了吗?因单位克扣工资、拖欠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等,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里除了请求支付克扣的工资、拖欠的加班费之外,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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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的经济赔偿金已经被废除了吗?因单位克扣工资、拖欠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等,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里除了请求支付克扣的工资、拖欠的加班费之外,还请求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劳部发[1994]481号)第4条,加付25%的赔偿金。 市仲裁委的裁决书只是支持了克扣的工资和加班费等,没有任何理由就驳回了赔偿金的请求。口头给予的答复是:25%的赔偿金早就已经被废除了。问:废除的依据是什么?答:忘记了。 现在法院一审判决又支持了25%赔偿金,拿到判决书后,再到市仲裁委追问当初不支持赔偿金的理由时,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仲裁委从来就没有支持过这25%的赔偿金,法院支持了肯定是他们搞错了。。。。。 请问律师,这25%的赔偿金已经废除了吗?废除的依据是什么?市仲裁委如果有胡裁烂审的现象,应该怎样追究他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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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和解析
废除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实施)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所以现在可以主张50%-100%的赔偿金。哇咔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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