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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赵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赵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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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赵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赵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负担经济补偿金. 问: (1)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赵某是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公司应否给予赵某经济补偿金?说明理由.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不需要说明理由,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不应,因为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的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