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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5年度,甲公司主营业务收人为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为100万元,期末余额为150万元;预收账款期初余额为50万元,期末余额为1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05年度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为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3年度,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5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55万元;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为100万元,期末余额为150万元;预收账款期初余额为50万元,期末余额为10万元。要求: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3年度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3年8月3日,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9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63万元,支付的运输费为37.50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363万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8年5月初自华宇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实际支付买价6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另支付运杂费3万元,途中保险费8万元;安装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成本6万元,售价为6.5万元,支付的安装人员的工资为5万元,该设备在2008 年9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该项
甲公司为工业制造业企业,系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9月与乙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08年1月销售1000件商品给乙公司,合同价格每件为30万元,如2008年1月未交货,延迟交货的商品价格降为12万元。至2007年12月31曰已经生产900件产品并验收入库
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2013年8月购入),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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