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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与乙公司协商,将甲公司原生产用的厂房、机床以及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交换(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换出厂房的账面原价为1500000元,已提折旧300000元,公允价值
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除特别说明外。甲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根据税法规定,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抵扣。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与营业税相关的其他税费),所得税税率为33%,按应付税款法对所得税进行核 算。销售价格为不含税的价格。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年初未分配利润为80万元。2000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销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合并会计报表报出日为次年的2月5日。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2年至2004年有关交易和事项如下:(1)2002年度① 2002年1月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额;商品销售业务为主营业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除特别指明外,商品销售均属于非关联交易。20× 1年12月, 甲公司商品销售业务资料如下:1.12月1日,与A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批商品。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对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1)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期末存货有关资料如下:存货品种数 量单位成本(万元)账面余额(万元)备注A产品280台102800B产品500台3150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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